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1971行审23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45D。
负责人郭怀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婉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刘屋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5571。
法定代表人蒙钟成。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东城综处字〔2020〕第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东城综处字〔2020〕第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余燕飞
审判员  朱珍珍
审判员  李德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