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2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钟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耀红,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源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鑫源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鑫源盛公司无需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06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53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650元;4.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5.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9月20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6406.33元;6.支付律师费4934.4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鑫源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060元;二、鑫源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530元;三、鑫源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650元;四、鑫源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五、鑫源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9月20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6406.33元;六、鑫源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4934.45元;七、驳回鑫源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鑫源盛公司已预交),由鑫源盛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鑫源盛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鑫源盛公司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驾驶的车辆系案外人李均挂靠在鑫源盛公司名下,故不应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查,***受伤的事实已经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080000154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且《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载明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鑫源盛公司,在缺乏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鑫源盛公司应当支付***工伤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鑫源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秀秀(兼)
书记员 胡慧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