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01民初1002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伊,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凰,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进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以双方执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