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719号之二
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李凌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分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219元,退还一半即156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