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640号
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
法定代表人:李凌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学。
被告:佛山市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如。
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5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