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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640号 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 法定代表人:李凌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学。 被告:佛山市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如。 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5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