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387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国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与被告黄国强、***、***、***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2元,财产保全费1386元,合计3268元(原告已预交5150元)。原告多预交的1882元,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退回予原告。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