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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387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国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与被告黄国强、***、***、***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2元,财产保全费1386元,合计3268元(原告已预交5150元)。原告多预交的1882元,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退回予原告。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