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26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9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46058330G。
法定代表人:白红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