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贵州省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国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1号商住楼1-18-1号。
法定代表人:虞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颜雅,1988年8月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申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