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赫元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赫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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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956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中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景兴一路338号内第2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赫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林中路1015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湖市中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赫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中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合计2826元,由原告平湖市中晖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