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521民初28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古马镇鲁各庄村村民,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9404,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加莫台村村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366605,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