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521民初28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古马镇鲁各庄村村民,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9404,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加莫台村村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366605,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