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荣森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森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5256号
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0437091Y。
法定代表人:陈汉武。
被告:***森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94。
法定代表人:康君。
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森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中君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莹莹
书 记 员  金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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