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88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858P。
法定代表人:林世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盛才,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00854405757B。
法定代表人:叶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13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6394XE。
法定代表人:赖秀丽,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儒。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88号金三桥大厦2#9层0203A单元、3#楼11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3395560D。
法定代表人:刘道钦,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林
人民陪审员 叶 琳
人民陪审员 吴 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鑫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