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079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广场51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951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湾高科技园桃园路1号莞台生物技术合作育成中心4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15669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079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广场51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951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湾高科技园桃园路1号莞台生物技术合作育成中心4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15669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微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