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204-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R6DWE3R。
法定代表人:解方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祊滨路交汇处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1710592U。
法定代表人:赵月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财产。申请人山东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