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三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8126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祊滨路交汇处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1710592U。

法定代表人:赵月涵,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