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民初8126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祊滨路交汇处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1710592U。
法定代表人:赵月涵,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