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8761号之二
原告:深圳易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海霞,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楠,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兴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祥,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易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源驰科技有限公司买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源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易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源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3.5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70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赫男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