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树运搬运队与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0836号
原告:天津市树运搬运队,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张家窝村停车场南区2号。
经营者:张树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全,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杰盛里58-9-1-1。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涛,公司法务。
天津市树运搬运队诉被告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树运搬运队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树运搬运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树运搬运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天津市树运搬运队负担。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美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