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218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
经营者:金广元。
被告:***。
被告:王晓亮。
被告: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广源三钢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