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4991号之一
原告: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
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大辛庄村。
经营者:韩换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鹏飞,系原告员工。
被告: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古佛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0667338R。
法定代表人:张洪杰,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子馨,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涛,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与被告天津滨海创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子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6元,由原告定州市赫林家庭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崔彩芬
人民陪审员  王玉敏
人民陪审员  刘彦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