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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4965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
法定代表人:李泽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华东、朱进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8幢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863P405。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杨豹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余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