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易兴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新洲公寓**。
法定代表人:刘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为程,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晓,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v>
法定代表人:王建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496.7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韩凯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