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易兴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易兴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易兴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新洲公寓**。

法定代表人:刘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为程,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晓,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色街**v>

法定代表人:王建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496.7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韩凯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