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福船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福船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林苏联、***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72民初1017号
原告:中铁福船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中铁福船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船公司)与被告***、***、***、***、***、***、***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福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8627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福船公司与案外人福建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风电机组安装工程合同,承包发包人所属的莆田市平海湾F区海上风电项目安装工程。2018年12月19日,福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案外人的通知进场施工,将施工平台拖带着指定海域进行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风电机组安装。2019年3月25日开始,各被告无故干扰施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语言恐吓,并试图割断船舶缆绳、在塔筒船尾部绞揽机处围坐、使用渔船触碰并登陆施工作业船舶、阻碍塔筒带缆定位等,导致风机安装作业于2019年3月25日至4月4日间被迫停工,造成船舶运维、服务等重大经济损失,各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为此呈讼。各被告均未答辩。
2019年10月11日,福船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
2019年11月20日,福船公司以其余六被告已不再对其作业施工进行干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其余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船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福船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97元,由原告中铁福船海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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