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679号
原告:***,女,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王立军运输户,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
经营者:王立军。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
负责人:于占洋。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大厦A座15层。
负责人:郭红生。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天翔小区商网一号楼八号门市房。
负责人: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南路35号B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王立军运输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2022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尽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