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3民初551号
原告:新疆广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辉,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403-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孝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君,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80-8B幢。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邦来,男,1995年1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忠,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新疆广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广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广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由原告新疆广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增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