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961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姜卫,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B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卫及第三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娣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金鑫
书 记 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