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尚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914号
申请人:苏州尚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21号50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X7C9230。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人民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435A。
法定代表人:周志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周志东,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南路35号B幢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466285773Q。
法定代表人:许青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申请人:裴洁,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尚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志东、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尚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志东、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洁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苏州尚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尚鼎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志东、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洁的银行存款或债权6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