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9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东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黄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南路35号B幢608室,实际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山观东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江苏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