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喀什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民初24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都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世军,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友,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兵,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原告***与被告喀什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世军、王长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旭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