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40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聚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3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QXKUJ7K。 法定代表人:曹淑明,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25号楼10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A4HJ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278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聚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1164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