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91号
申请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25号楼10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5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286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