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41号
申请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御景澜庭小区。
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25号楼10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