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44号 申请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御景澜庭小区。 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25号楼10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雅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