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24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伟,云南兴彝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中段时丰姜溪花都名都区第14幢1单元25层12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1A81Y。
法定代表人:赵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卫,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超,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系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成年人,系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楚大高速公路罗家村隧道项目负责人,现住云南省姚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兴春
审 判 员  陈清明
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