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9民初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新疆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提热克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94元,减半收取计237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宝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李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