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9财保155号
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工业园区东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巴孜乡艾格提热克村1组。
法定代表人:陈洪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43,708.4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3305390148278836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543,708.4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
案件申请费3,238.54元,由申请人***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米耶赛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