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

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管理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催10号
申请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天业龙奥天街阳光金融中心2009。
负责人:付帅,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管理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管理人持有的齐鲁银行出具的、股权证号0477、购入日期为1996年4月1日、股数23319股、每股面值为一元的股权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管理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修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