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济铁中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高法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鲁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岩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