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芝执字第158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园林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殷学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牟传禄,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园林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山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