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7734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容,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52号金科天籁城11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291726N。
法定代表人:张朝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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