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169号
原告: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29172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思,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4066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计2762元,由重庆展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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