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3330号
原告:重庆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888号1幢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BP0N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咏和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猪福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勤劳村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30WX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猪福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