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6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112国道南侧北夹河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常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审被告:霸州市金龙腾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孟镇106国道东侧胜利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金龙腾生态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98元,减半收取16199元,由上诉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章水

审 判 员 罗丕军

审 判 员 柴秋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