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112国道南侧北夹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霸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490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6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12月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登记信息、股息红利。
三、2019年6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履行914800元后,未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故案件恢复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公积金共计41000元。
六、申请人申请将四被执行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爱国、***纳入失信、限高。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不可处置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