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81执恢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杨壹平,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7958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金龙腾生态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481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壹平、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金龙腾生态园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庆明
审判员  李朝阳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