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2财保42号之一
申请人***,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申请人*爱国,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申请人***,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申请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霸州市112国道南侧北夹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8279584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爱国、***、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冀082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00元;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保全措施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爱国、***、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财产的查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爱国、***、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