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2财保42号
申请人***,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申请人*爱国,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申请人***,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申请人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霸州市112国道南侧北夹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8279584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00元。
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