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1081民初2870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112国道南侧北夹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8279584XM。
法定代表人:*爱国,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与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753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将30万元转给被告***。2015年7月9日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通过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让原告将30万元转入被告**的账户。2016年5月15日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700元,尚欠575300元未还。后双方商定将借款延期至2016年6月15日止,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被告到期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对借款数额认可,利息约定过高;2、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当时是借用被告**的银行卡,3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账户的第二天就转给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了;3、原告从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拿过游泳卡未核实,2016年5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还分几次偿还过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份,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该款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给被告***。2015年7月9日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通过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经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授意将30万元转入被告**在霸州市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将该款转给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5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700元,尚欠575300元未还。2016年5月16日原告***、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575300元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753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月利率为10%,产生的利息于2016年5月21日前一次性打入原告指定账户,逾期还款,利息翻倍,被告逾期还款还应向原告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后,经原告***与被告***核实,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688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牛艺晖借款575300万元未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753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约定月利息为10%,逾期月利率20%及30%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利率约定过高,依法应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计息时间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已偿还的借款利息16886元应予以减除。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经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授意将30万元转入被告**在霸州市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将该款转给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此,**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艺晖借款575300元;
二、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575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牛艺晖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已偿还的借款利息16886元应予以减除);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53元,减半收取4776,由被告霸州市金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553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