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邦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凯诚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3民终419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邦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12号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瀚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诚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楼3301368

负责人:钱文胜,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邦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通机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诚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凯诚信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6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4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邦通机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邦通机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邦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邦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张清波
审  判  员   高 贵

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 莹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