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诚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智诚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医康慧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837号
原告:北京**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四区36号楼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金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医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医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原告北京**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医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医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炫孜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文轩
书 记 员 杨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