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554124-9。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帝王商城1单元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8535322-6。
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博乐市沿河路所有产权证号为2015-00036410,面积为3109.02㎡的房产(实训楼)、第39栋2-01号703.77㎡商业用房、第39栋2-02号452.58㎡商业用房、第17栋面积为320.48㎡别墅、第10栋面积385.47㎡别墅、第38栋1层1-01面积187.96㎡商业用房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对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博乐市沿河路产权证号为2015-00036410,面积为3109.02㎡的房产(实训楼)、第39栋2-01号703.77㎡商业用房、第39栋2-02号452.58㎡商业用房、第17栋面积为320.48㎡别墅、第10栋面积385.47㎡别墅以15689102.7元为拍卖保留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第38栋1层1-01面积187.96㎡商业用房以对外销售价8000元为参考价,确定拍卖保留底价为1052576元,进行公开拍卖。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在淘宝网公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以上述标的物流拍价16741678.7元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博乐市沿河路产权证号为2015-00036410,面积为3109.02㎡的房产(实训楼)、第39栋2-01号703.77㎡商业用房、第39栋2-02号452.58㎡商业用房、第17栋面积为320.48㎡别墅、第10栋面积385.47㎡别墅、第38栋1层1-01面积187.96㎡商业用房以流拍价格16741678.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振 亚
审 判 员 多思别克居马西
审 判 员 姜 斌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孟 婕